案例:
张某系马来西亚国籍,2016年11月10日到北京某公司担任销售总监,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5万元,张某正常提供劳动至2017年5月30日。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自2017年2月开始未支付张某工资。2017年6月1日,张某以公司未支付工资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由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庭审中,张某提交了他的《外国人就业证》,证件显示:有效期为2014年6月12日至2015年6月12日,后又延期至2017年6月12日;职业为销售总监,工作单位为上海某公司北京分公司;变更登记页未显示有变更情况。
仲裁委最终裁决,张某与该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不成立,驳回张某的请求。
《外国人就业证》显示的用人单位信息与实际就业情况不一致,外国人与实际用工的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吗?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第8条规定: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Z字签证入境,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4条规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一致;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